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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1日,原告刘小乙(化名)在自家门口玩耍时,遭被告韩大刚(化名)饲养的狗咬伤,随后小乙父母及韩大刚将狗驱赶开,并一起将小乙送至医院治疗。经检查,原告右肩、后背右侧,左侧背部可见多处线状伤口,有出血,被诊断为被狗咬伤或抓伤,医生及时对小乙采取了治疗措施。韩大刚支付给小乙5000元赔偿款。
小乙父母认为,韩大刚作为动物饲养人,没有对动物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导致其从家中窜出伤人,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韩大刚认为,他饲养的狗没有人逗它不会咬人,小乙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小孩没有完全行为能力,所以发生了这次损害。
双方就责任划分和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诉至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该案中,韩大刚饲养的狗将在自家门口玩耍的小乙咬伤,韩大刚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狗咬伤是因小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故应对小乙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各项损失共计8707.55元,应由韩大刚承担,扣除韩大刚已支付的5000元,仍应赔偿原告3707.55元,双方服判息诉。
该案再次提醒动物饲养人:在饲养动物时,务必承担和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所饲养的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卫生管理、健康管理措施,例如圈养、拴绳、佩戴嘴套、接种疫苗、清理粪便等。文明饲养,和谐饲养,依法饲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