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用人单位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问题
关于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问题
关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而发生的劳动争议问题

关于劳动者在其他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处理问题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
劳动争议的双方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吗?
按实际情况,如果属于劳动仲裁的仲裁范围,可以同时告两家公司,但是由于两家公司属于仲裁的主体不一样,所以仲裁委员不会将两家公司作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